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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水务局行政检查频次清单

来源:白山市水务局 日期: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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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山市水务局行政检查频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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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形式

实施层级

是否重点监管事项

是否双随机事项

是否联合检查事项

具体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最大检查频次(单一企业)

检查依据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对应互联网+监管子项名称

对应双随机检查事项

权责标签

次数

单位(月/季/年)

1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县级

(一)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二)节水报表制度执行情况
(三)节水工艺实行情况
(四)节水设施配套建设情况

1.确定按照取水计划,取水量取水;2.不存在生产、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行为;3.不存在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行为。

1

《水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机制。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用水户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取水许可

水资源检查

水资源

2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县级

1.报送年度取水和接受监督检查检查;2.安装计量设施检查;3.取水检查

1.不存在不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2.确定检定校准安装计量设施;3.办理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存在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或取水许可证的行为。不存在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

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取水许可

水资源检查

水资源

3

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县级

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1.建设单位已经建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规定出台文件印发管理制度或方案等;2.检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备受理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批准层级及审批程序,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报备回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涉及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承诺。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 50433—2018》等相关规定,并参照《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 DB22-T-2278-2015》等对照检查表土剥离、保护和利用情况(应当结合表土剥离方案及其批复,对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及方案,核查表土剥离保护及利用情况)。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 50433—2018》等相关规定,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意见,检查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 50433—2018》等相关规定,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意见,检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 GB/T 51240—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7.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林省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并及时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况。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等相关规定,重点对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展验收核查,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其中,对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三)未依法依规开展水这个人。土保持监理的;(四)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五)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六)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七)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九)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采取非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采取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水土保持检查

水土保持




责任编辑:白山市水务局
初审:夏云成    复审:尤俊哲    终审:郭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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